简介
在以往的二十年中,用于质量控制的数字化管理系统越来越流行,取代了包括医疗器械在内的各个行业中使用的纸质管理系统。与纸质记录方法相比,使用显微镜对医疗器械进行数字化增强的目测检查更有效,并提供更一致的结果。但是,世界各地的主要监管机构对与医疗器械质量控制相关的电子记录和签名比纸质记录有更多不同的规定和指南。
目前,许多医疗器械制造商可能会使用具有大量手动步骤的目测检查方法。这些“以手动为主”的目测检查方法缺点是难以符合有关电子记录和签名的法规的建议和要求。
这些法规和指南对于实现医疗器械质量控制的数字化有何要求?一般来说,对于电子记录的要求包括数据输入、处理、记录、存储、备份和检索、结果报告、批准、签名、可追溯性和审计追踪等内容。此处提供了美国联邦法规第21章第11款[1] 、欧盟GMP附录11 [2]和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医疗器械检验规范[3]中的法规和指南概述。
免责声明:本文件中提供的概述不构成也不预期构成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建议或任何其他建议。本概述中包含的所有信息仅供一般参考使用。本概述的读者应联系他们的顾问或律师以获取有关任何特定事项的建议。只有个人顾问或律师才能确信本概述中包含的信息适用于或适合某种特定的情况。我们并未做出关于本概述的内容是完整的或无错误的陈述。
本概述还提到了数字化增强的目测检查解决方案,尽可能地减少了整个工作流程中的手动步骤[4,5] ,可以使用户更有效地符合关于与医疗器械质量控制相关的电子记录和签名的法规和指南。Leica Microsystems生产的用于可追溯性显微镜的Exalta 智能设备可帮助用户建立数字化增强检测方案[4,5]并为符合这些法规要求做好准备。
GMP附录11(欧盟)
下述内容基于欧洲合规性学会(ECA)基金会[2]发布的EudraLex第4卷附录11中的信息。该文件为人用和兽用医药产品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运用的计算机化系统提供指南。
原则
该附录可作为解释医药产品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监管活动原则的指南[2] 。其涉及所有形式的计算机化系统,即协同工作以提供特定功能的软件和硬件。该附录规定使用计算机化系统代替人工操作不得降低过程控制、质量保证和产品质量,也不得提高过程风险。
确认
与确认相关的文件应涵盖相关的生命周期步骤,并应包含所用系统的更新清单,包括在确认过程中观察到的任何变更的记录[2] 。计算机系统的功能应由基于风险评定和GMP影响的用户需求规范描述。应制定正式的评估和报告方法,以确保质量和绩效评估,并包括测试方法的演示。还应考虑系统的参数限制、数据限制和错误处理。测试工具的书面评估和数据传输的检查应落实到位,以确保其在此过程中的充分性和准确性。
数据输入
计算机化系统和其他系统之间的电子数据交换应包含适当的内置检查功能,以确保正确和安全的数据输入和处理[2]。当手动输入关键数据时,应执行额外的检查,例如由第二名操作者进行检查或经过确认的电子方式,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风险管理措施应涵盖错误或不正确输入数据的后果。
数据存储
应在保存期内检查和验证所存储数据的可访问性、可读性及准确性[2]。应定期执行备份,并应定期监控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恢复能力。应确认生成电子存储数据的清晰打印输出的能力,批量放行的记录应表明对原始数据输入的任何更改。
审计追踪
应考虑在内置系统中记录所有与GMP相关的更改和删除记录,以进行审计追踪,并应记录这些更改的原因[2]。此类审计追踪需要定期提供并定期审查。
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可代替手写签名用于签署机构内的记录[2] 。应包括签名的时间和日期,并与各自的记录永久链接。
安全性
操作者输入、更改、确认或删除数据(包括日期和时间)、记录和文件的身份,应记录在专门设计的管理系统中[2]。
存档
应可以进行数据归档。应检查数据的可读性、可访问性及完整性[2]。当对系统(例如计算机设备或程序)进行更改时,应可以进行数据检索。
法规和指南的概述
美国联邦法规第21章第11款(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
以下信息来自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1]发布的联邦法规(CFR)第21章第11款中的信息。该文件为行业提供有关电子记录和签名的适用范围和应用方面的指导。
适用范围的狭义解释
为了推动创新和技术进步以造福公众健康并避免不必要的控制措施和成本费用,FDA有意对第11款的适用范围进行狭义解释[1]。这就是说对于需要保存或提交给FDA的记录,只有当这些记录以电子格式而不是纸质格式使用时第11款才适用。但是,当纸质记录已经满足所有要求时,这一规定不适用于电子记录的纸质打印版。
第11款中记录的定义
在这种狭义解释下,第11款适用于以下电子记录[1]:
1) 以电子格式保存的、代替或补充纸质格式的记录;
2) 以电子格式提交给FDA的记录;
3) 用于执行受监管活动的电子记录,补充纸质文件;
4) 取代手写签名和其他签名方式的电子签名。
注意:对于需要保存的记录,建议用户提前确定如何执行受监管活动,即是以电子形式还是纸质形式保存。该决定应清楚地记录在案。
确认
确认计算机化系统的决定应考虑用户能否满足要求并确保记录和签名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1]。FDA建议采用基于风险评定文件的方法,以确定系统对于产品质量、安全和记录完整性的影响。
审计追踪
应遵守有关文档编制的所有要求,例如日期和时间[1] 。在没有此类要求的情况下,审计追踪或其他物理性、逻辑性或程序性安全措施对于确保记录的可信度和可靠性仍十分重要。应根据规定的要求、风险评定、记录完整性和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做出决定。
此外,在创建、修改或删除受监管的记录时,审计追踪会十分有用。
记录副本
调查人员在检查期间应可以适当查阅记录[1] 。应使用已确立的软件转换或导出方法以常见电子格式(PDF、XML或SGML)提供电子记录的副本。所使用的复制过程应生成保留记录内容和含义的副本。允许在机构现场使用其硬件以个人可读的形式检查、审查和复制记录。
记录保存
根据规定的要求和风险评定文件,包括确定记录随时间变化的价值[1]决定如何保存记录。重要的是,所需记录的任何副本均应保留其内容和含义。记录或以非电子格式(例如缩微胶卷、缩微胶片和纸张),或以标准电子文件格式(例如PDF、XML或SGML)存档。此外,电子和非电子记录和签名可以共存,即混合保存的情况。
医疗器械检验规范(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
根据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关于医疗器械检验工作规范的规定[3] ,医疗器械生产机构的法规事务和质量保证(RA/QA)部门可以建立电子数据和信息管理系统的质量控制(QC)程序,用于收集、处理、记录、报告、存储或检索QC数据。总体来说,NMPA对电子记录的要求与上文所述的联邦法规第21章第11款[1]相同。
| FDA第11款 | EU附录11 | |
| 是否适用于所有形式的计算机化系统? | 否 | 是 |
| 是否仅适用于电子记录和签名? | 是 | 否 |
| 是否仅适用于受监管的活动? | 是 | 否 |
| 保存电子记录是否含有纸质记录 | 是 | 是 |
| 提交电子记录是否含有纸质记录 | 是 | 是 |
| 分发电子记录 | 是 | 是 |
| 电子记录用于受监管的活动 | 是 | N/A |
| 电子记录的纸质打印 | 否 | 是 |
| 电子签名取代手写签名 | 是 | 是 |
| 计算机化系统的验证 | ||
| >基于风险评定 | 是 | 是 |
| >检查记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 是 | 是 |
| 审计追踪或安全措施 | 是 | 是 |
| 记录的副本 | 是 | 是 |
| 电子文件格式 | PDF,XML,SGML | N/A |
| 以电子格式保存记录 | 是 | 是 |
| 以非电子格式保存记录 | 是 | N/A |
| 安全性和操作者身份的记录 | N/A | 是 |
| 存档 | ||
| >只有电子格式 | 否 | 是 |
| >混合情况(同时具有纸质和电子记录) | 是 | N/A |
| 定期备份 | 是 | 是 |
表 1:FDA第11款和欧盟附录11关于医疗器械质量控制的电子记录和签名的法规之间的要求比较。N/A 是“不适用”的缩写。